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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明年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原标题:明年底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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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应急管理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司长李豪文表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重特大事故由本世纪以来最多一年发生140起,降到如今连续6年年均16起左右,可以说成绩是非常突出的。但同时也说明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平台期、新的挑战期、一个“滚石上山”的阶段,意味着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十分艰辛的努力。

李豪文表示,在安全生产体系中,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最基本的单元,如何激发其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无疑是我们最需用力筑牢的“底板”。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单位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发动企业层层开展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就是最新的创造性成果,形成了对事故隐患从发现报告到核查消除、奖励推动的良性循环机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也与基层班组、车间的员工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普遍达成了共识。

李豪文介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这个文件明确了报告的重点内容、核查处理的工作流程方式、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措施,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到2025年6月底以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工贸、民用爆炸物品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也包括其中的一些细分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实施内部报告奖励机制;2025年底前,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建立实施。这两个阶段的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步推进。

在安全生产监督上,李豪文表示,我们已有法治化的部门执法监督、社会化的群众举报监督、市场化的保险机构监督,再加上这一企业化的员工报告监督,“四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基本就建立起来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会发挥更大的促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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